第一条 为加强图书馆建设与管理,科学合理使用馆舍场馆,维护服务秩序,保障场馆安全,营造优良的文化育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是学校重要的文献资源和学习服务中心,场地管理使用应符合服务学校教学科研和文化育人的要求。图书馆的主要功能是收藏和提供文献信息资源,其场地不得随意占用或挪作与馆舍功能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三条 图书馆场地由学校统一调控、统筹配置,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场地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原则,充分发挥图书馆在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中的作用,积极服务校园文化建设。
第四条 场地使用范围
(一)图书借阅服务室。指用于提供流通服务的图书、期刊等文献收藏的各类型借阅空间库室,如图书馆的一线、二线图书典藏借阅室、报刊阅览室等。
(二)图书管理用房。指用于机动存放管理图书馆服务所需的一切图书文献资产、家具及设施设备等财产的空间场所。如设置在大楼各区域的储存间、仓库等。
(三)密集书库。指用于收藏流通率相对较低图书的专用区域。
(四)功能服务区。指用于提供师生读者多元文化需求的活动场所。如百合学术报告厅、多媒体视听室等。
(五)图书馆办公区。图书馆管理人员的办公场所。如馆领导办公室、业务科室办公室、会议室、图书采编加工室等。
(六)公共学习共享空间。指提供师生读者阅读学习的馆内公共区域建设的各处服务空间,空间内实行敞开式管理,配置阅读桌椅及网络服务等。
(七)共建项目基地。指校内各学院、各部门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出资建设在图书馆内的各类服务于学校人才培养,用于展览展示、学习教育和教学实践项目的场所基地。如南宁工匠学院、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学校廉政教育基地、“血液的奥秘”智慧科普馆(南职大分馆)、思政课教师实践研修基地、广西金属工艺实训室、桂菜博物馆等。
(八)驻馆社团活动室。指合法设立的本校学生社团等组织按规定向图书馆申请并获批同意使用的馆内场地。
(九)其他借用场地。指校内学院、部门因特殊需求向图书馆申请开放使用的馆内场地设施,主要用于会议活动、学生课堂教学等非固定功能场景。
(十)图书供货商临时加工场地。指提供图书供应合作商家在履行合同供货期间进行图书仓储和加工服务的功能场所。原则上,场地的使用时限:为签订供货合同后第一批书到达图书馆的时间起算,终止时间不应超过合同供货期限的截止日期。
第五条 场地使用人员范围
(一)师生读者。师生读者在图书馆开馆服务时间内享有使用馆内各类服务空间场所(包括:各类图书借阅室、公共学习共享空间、功能服务区等)的权利。
(二)图书馆岗位职工。图书馆岗位职工承担图书馆管理与服务职能,在图书馆开馆服务时间内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根据工作职责使用相应的管理与服务场地。对共建项目基地、驻馆社团活动场地、其他借用场地原则上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三)共建基地项目学院、部门。项目建设单位为场地实际使用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场地的日常服务与管理。
(四)其他临时申请使用场地的单位相关人员。
第六条 共建项目基地管理要求
项目基地的建设学院、各部门是场地的实际使用单位,对场地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必须认真履行场地管理服务职责,配合图书馆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场地项目的运维管理安全、有序、高效。因建筑安全管理需要,各建设项目单位在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的一个月内,须由项目负责人指派专人,将场地建设水电设计安装图纸一份和场地门锁钥匙一套送至图书馆保存。移交时,双方经办人员需共同当面清点核实,填写《场地资料交接记录表》(明确移交内容、移交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图书馆凭此签收手续建立档案,未完成移交手续的,相关场地资料管理责任仍由原建设单位承担。
第七条 场地使用要求
(一)各单位使用图书馆各共建共享场地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及校园秩序,不得违法违规进行经营活动。
(二)场地使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场地实际使用单位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管理场地设施的使用、保管和日常维护,要严格落实学校安全稳定管理各项相关规定。如要定期检修设备,检查电源、电灯、门、窗、桌椅、消防器材等,每月至少开展场地内安全隐患排查1次,规范执行学校安全稳定定期上报制度。
(三)各单位使用图书馆场地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或开展各类文化活动时,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学校“一会一报制度”“一事一报制度”的活动申报审批制度,填写《南宁职业技术大学学术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申请表》,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流程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和图书馆审核,获批准后方可举办。同时,需要至少提前1天将审批表提交至图书馆服务总台进行活动备案。
(四)各单位使用图书馆场地举办招聘会、宣讲会和学生毕业作品展等活动的,需要提交事项申请,由教务处、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和图书馆进行内容审批和意识形态把关,获批准后方可举办。活动主办方需至少提前1天将审批材料提交至图书馆服务总台进行活动备案。
(五)各单位在图书馆场地举办活动期间,如需在场内搭建背景板、大屏幕、灯光系统、使用大功率外接设备、另接电源等,需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质材料至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和图书馆,经批准备案后方可入场实施工程,未获批准或材料不全时,图书馆有权禁止入场。
(六)各单位如不按照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流程、不按照审批方案组织活动、不遵守图书馆场馆管理制度提交备案材料、不经图书馆同意私自变更图书馆门禁出入通道围挡,移用图书馆读者服务家具等设施设备而影响图书馆正常开馆秩序、对活动过程管理不当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图书馆有权令其终止活动。
(七)场地使用应遵循发挥最大能效原则。各单位在图书馆建设的共建项目基地和申请入驻的社团的活动场所及借用场地等功能区域,应充分发挥场地功能效用,提高使用效益,不得长期闲置不用,要按照场地规划功能发挥效用。图书馆对场地使用情况履行监督与考核职能,对于场地长期闲置、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原使用功能、使用状况不合理的场地项目,将给予通报并提醒相关单位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场地项目,按程序报告学校并终止该项目场地使用权。
第八条 驻馆社团活动室专项管理要求
(一)入驻申请。校内学生社团(组织)如需使用图书馆场地,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图书馆提交申请。纸质资源建设科负责对入驻单位年度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评定意见。经图书馆领导班子研究审议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公示入驻名单,4月30日前通知正式入驻。
(二)活动要求。入驻单位每周五可统一组织会员到馆开展文化主题活动。每学期应选派会员参与图书馆组织的各类活动不少于3次,并在图书馆内主办或承办活动不少于2次。入驻单位应配合图书馆宣传工作,每学期向图书馆网站或官方微信公众号提供新闻稿件不少于2次。每年6月30日前及12月10日前,按要求提交活动签到表、活动照片、新闻稿件等相关材料。入驻单位开展活动应符合图书馆功能定位,不得使用音响设备,不得因喧闹影响读者学习。
(三)使用管理。入驻单位应凭本人校园一卡通或学生证等有效证件进入图书馆,并承担使用场地的安全、卫生、防火、防盗职责。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场地内安全隐患排查,检查电源、电灯、门窗、桌椅、消防器材等,执行学校安全稳定定期上报制度。离开场地时应检查所有电器电源及门窗是否关闭,并清理垃圾。严禁吸烟、使用明火,不得随地吐痰、饮酒、吃零食、乱扔垃圾。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电,不得损坏公物。使用时间须严格遵守图书馆开放时间,不得在馆内留宿,寒暑假期间不得滞留。服从工作人员管理,自觉遵守馆内各项规章制度。做好钥匙管理,单个场地所持钥匙不得超过两把,遗失须及时报告备案。
(四)违规处理。入驻单位首次违反本规定的,图书馆将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并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违规,取消其场地使用资格,下一年度申请。对不按审批制度组织活动、私改场地功能、存在安全隐患且不整改的,图书馆有权立即终止活动或使用资格。对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程序报学校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进入图书馆场地应自觉遵守图书馆相关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严禁擅自挪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
(二)严禁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乱扔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三)除饮用水外,各类有色饮料、食品一律不得带入活动场地。
(四)严禁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不易清理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双面胶、礼花弹、冷烟花、墨汁、涂料等;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五)严禁在图书馆楼梯、通道、墙面等非指定宣传区域私自张贴、悬挂各类物品。
(六)严禁在馆内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宣传及商业活动。
(七)严禁擅自改变馆内各区域原有功能布局。
(八)自觉爱护国有资产,妥善使用图书文献及场地设施设备;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须照价赔偿。设备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责任自负。
(九)自觉服从图书馆工作人员管理,主动配合现场秩序维护。
(十)场地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认真检查并确认无遗留杂物、无安全隐患后方可离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南宁职业技术大学图书馆(档案馆)负责解释。